《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
1. 适用行业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肉类加工活动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
肉类屠宰加工厂
肉类分割、包装企业
肉类熟制品加工厂
肉类副产品加工厂
2. 适用污染物
该标准规定了肉类加工工业排放水中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污染物:
有机污染物(如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
重金属(如铬、铜、锌等)
氨氮
硫化物
油脂
3. 适用地区
该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肉类加工工业企业,无论企业性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4. 适用排放水类型
该标准适用于以下排放水类型:
生产废水
废气洗涤水
地面冲洗水
5. 排放标准要求
根据该标准,肉类加工工业企业应遵守以下排放标准要求: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浓度不超过特定限值
氨氮排放浓度不超过特定限值
重金属排放浓度不超过特定限值
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不超过特定限值
6. 实施时间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肉类加工工业企业,以及现有肉类加工工业企业。
7. 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肉类加工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遵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