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具体内容?”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具体内容
一、排放标准概述
1. 标准编号:GB 189182002
2. 发布日期:2002年6月28日
3. 实施日期:2003年7月1日
二、排放标准内容
1. 水质排放标准
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总磷、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NH3N)、总氮(TN)、总汞(Hg)、总镉(Cd)、总铬(Cr6+)、六价铬(Cr6+)、总砷(As)、总铅(Pb)、总镍(Ni)、总锌(Zn)等。
第二类污染物排放限值:除第一类污染物外的其他污染物。
2. 排放浓度限值
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总磷:0.5mg/L
化学需氧量(COD):150mg/L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30mg/L
悬浮物(SS):70mg/L
氨氮(NH3N):25mg/L
总氮(TN):30mg/L
总汞(Hg):0.05mg/L
总镉(Cd):0.1mg/L
总铬(Cr6+):0.5mg/L
六价铬(Cr6+):0.5mg/L
总砷(As):0.5mg/L
总铅(Pb):0.5mg/L
总镍(Ni):1.0mg/L
总锌(Zn):5.0mg/L
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具体限值有所不同,需参照相关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
3. 排放量限值
每日排放量限值:根据处理规模和排放标准,具体限值有所不同。
4. 排放方式
采用直接排放或间接排放方式,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监测与管理
1. 监测频率:每月至少监测一次,特殊情况下需增加监测频率。
2. 监测方法: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等效方法。
3. 管理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需建立健全污染源排放监测管理制度,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四、其他规定
1. 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定期进行自检,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3. 违反本标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排放标准概述
1. 标准编号:GB 189182002
2. 发布日期:2002年6月28日
3. 实施日期:2003年7月1日
二、排放标准内容
1. 水质排放标准
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总磷、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NH3N)、总氮(TN)、总汞(Hg)、总镉(Cd)、总铬(Cr6+)、六价铬(Cr6+)、总砷(As)、总铅(Pb)、总镍(Ni)、总锌(Zn)等。
第二类污染物排放限值:除第一类污染物外的其他污染物。
2. 排放浓度限值
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总磷:0.5mg/L
化学需氧量(COD):150mg/L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30mg/L
悬浮物(SS):70mg/L
氨氮(NH3N):25mg/L
总氮(TN):30mg/L
总汞(Hg):0.05mg/L
总镉(Cd):0.1mg/L
总铬(Cr6+):0.5mg/L
六价铬(Cr6+):0.5mg/L
总砷(As):0.5mg/L
总铅(Pb):0.5mg/L
总镍(Ni):1.0mg/L
总锌(Zn):5.0mg/L
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具体限值有所不同,需参照相关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
3. 排放量限值
每日排放量限值:根据处理规模和排放标准,具体限值有所不同。
4. 排放方式
采用直接排放或间接排放方式,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监测与管理
1. 监测频率:每月至少监测一次,特殊情况下需增加监测频率。
2. 监测方法: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等效方法。
3. 管理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需建立健全污染源排放监测管理制度,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四、其他规定
1. 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定期进行自检,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3. 违反本标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